199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
挪用、截留、私分、侵吞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199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规定:
挪用、截留、私分、侵吞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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