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何时起重

2011年03月24日09:1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何时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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