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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