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上诉、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办理证据交

2011年03月24日09:45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因上诉、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办理证据交接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包括作为物证的货币、有价证券等,应当随案移送。开庭审判时,经向法庭出示、质证后移交法庭。休庭或者闭庭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清点、核对无误的,由经手人在清单上分别签名后予以封存。对因上诉、抗诉引起第二审程序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并办理证据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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