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形

2011年03月24日10:1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根据刑法规定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形,不受执行期限限制的假释案件,按哪些情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一条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
(二)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七十二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书各十五份,以及全案卷宗。 第二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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