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1999年8月4日以公通字[1999]59号联合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
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
金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