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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