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应适用什么规定? 《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因特殊情况,需要不受执行刑期限制假释的,适用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