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工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

2011年03月24日10:3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工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如何适用刑罚?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法》上述所称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依法管制的刀具;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瞬间可以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爆炸物品。前述所列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在集会、游行、示威中不得携带,也不得运往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地。违反上述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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