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

2011年03月24日10:5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1日以高检发释字〔2000〕1号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指示: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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