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如

2011年03月24日11:1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0月20日以法检〔1999〕18号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
  刑法上述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刑法上述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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