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2011年03月24日11:1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哪些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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