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1年6月1日以法(研)发[1997]17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发出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指出: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为教育少年遵纪守法、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做好工作。
少年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参加辩护。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有专人承担少年被告人的辩护。 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要多做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
少年管教所要认真贯彻执行“以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方针,坚持半天学习、半 天劳动制度。要尽可能地做到对不同类型的少年罪犯实行分管分押。要设专职人员对少年罪 犯进行文化、法制、劳动技能教育,为他们回到社会就业创造条件。要加强与少年法庭的联系与协作,为少年法庭提供少年罪犯改造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