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赔偿案件应否中止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6月27日以法发[1997]16号、高检令[1997]1号作出的《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原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一审人民法院。赔偿案件正在办理的,应中止办理,审理期限中断。经再审改判有罪的,正在办理的赔偿案件应当终止办理。已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由原作出赔偿决定的机关予以撤销,已支付的赔偿金应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