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的律师在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期间,要求会见走私罪嫌疑

2011年03月24日11:3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受委托的律师在海关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期间,要求会见走私罪嫌疑人、向走私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如何办理?

《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鉴于走私罪嫌疑案件的侦查机关为公安机关,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所规定的海关扣留移送走私罪嫌疑人的措施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因此,对受委托的律师在海关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期间,要求会见走私罪嫌疑人、向走私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海关一般不予批准;认为情况特殊,如涉外案件等,需要批准会见的,应事先报总署调查局。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动态知识排行榜
刑事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