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如何建立文件检验复核制度? 《人民检察院文件检验工作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复核制度。目前。有条件的可建立文件检验复核小组,以解决疑难复杂案件的复核任务。文件检验复核小组除本系统的文检技术骨干外,还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第三十四条规定:同一技术部门内的文检技术人员在检案时,应实行互相复核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检验中,如遇重大疑难案件或由于技术水平和技术设备条件所限,难以做出结论以及讨论仍对鉴定结论持有分歧意见时,可逐级呈送上级刑事技术部门复核。第三十六条规定:文件检验复核小组经过复核,仍有不同意见时,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允许保留分歧意见,并应将不同意见如实向送检单位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