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砚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砚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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