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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