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结王某拖欠货款一案。在执行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原判决已经提出抗诉,而同级法院尚未按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在此期间,对该案的执行,我们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既然必须进行再审,那么在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执行法院就应当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但同级法院没有按审判监督程序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执行法院不应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诗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该案中执行法院的执行依据是生效判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对法院受理的争议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再审,但这并不意味着抗诉书能够自然而然地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只有人民法院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才能中止其效力。因此,执行法院以检察院抗诉为由而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执行法院在收到再审裁定之前所进行的执行活动并不违法。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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