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那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2011年03月24日12:1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那些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 6月 26日以法发[1996 ] 21号发布的《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 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明确: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对下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三)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四)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数罪的;
  (五)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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