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如何处罚?

2011年03月24日12:2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如何处罚?   根据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持标有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外国人在签证或者居留证件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在中国停留或者居留,须于期满前申请延期。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间,如果发现患有患有精神病和麻疯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中国卫生主管机关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令其提前出境。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处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处500元罚款,总额不超过5000元,或者处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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