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的警察,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1995年2月28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人民警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