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自诉人应提交哪些内容的自诉状或告诉笔录?

2011年03月24日12:32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刑事案件自诉人应提交哪些内容的自诉状或告诉笔录? 《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自诉状;提交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作出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认为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自诉人提交外文自诉状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形式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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