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请求送达法律文书的收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请求送达法律文书的收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费用收支办法的通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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