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5月8年以公通字[1998]31号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明确:
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8年5月8年以公通字[1998]31号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明确:
对购买赃车后使用非法提供的入户、过户手续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入户、过户手续为赃车入户、过户的,应当吊销牌证,并将车辆无偿追缴;已将入户、过户车辆变卖的,追缴变卖所得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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