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读的检查笔录,应如何移交?

2011年03月24日13:0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当庭宣读的检查笔录,应如何移交?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当庭出示的证据、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在出示、宣读后,应即将原件移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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