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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