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或介绍买卖的,如何处罚?

2011年03月24日13:1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或介绍买卖的,如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5月8日以公通字〔1998〕31号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机动车交易必须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市场或合法经营企业进行,其交易凭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验证盖章后办理登记或过户手续,私下交易机动车辆属于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明知是赃车而购买,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是赃车购买的,以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明知是赃车而介绍买卖的,以收购、销售赃物罪的共犯论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二)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三)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四)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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