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材料如何进行初查?

2011年03月24日13:1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检察院对举报材料如何进行初查?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本院管辖的举报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初查,查明举报事实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初查工作应当秘密进行。 第二十九条规定初查工作一般由侦查部门进行。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处交办的,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第三十条规定初查由检察长批准。第三十一条规定初查后,应当写出《初查情况报告》,提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2015无销售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可以购买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刑事动态知识排行榜
刑事动态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在线 邛崃房产 邛崃黄页 邛崃新闻 邛崃门户网站 邛崃求职招聘 邛崃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