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

2011年03月24日13:2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的规定,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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