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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