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

2011年03月24日13:3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用户交寄的邮件、交汇的汇款和储蓄的存款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和邮政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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