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前不久,我弟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被一个男青年打成重伤,当晚公安机关就将凶手抓获了,为了尽快惩处罪犯,我私下找了当时在场的几个人了解了情况。他们有的写了证明材料,有的由我做笔录,他们自己签字按了手印。可当我将这些材料交给办案人员时,他们说这些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
刘志刚
刘志刚:
您好!
你弟弟被人打成重伤,你想尽快搞清案情,使犯罪分子及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个人私下搞调查取证是不合法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其他了解案情的公民,只有在争得公、检、法机关的同意下,他们才能协助搞一些调查。这就是说,个人参加调查取证要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经过公、检、法机关准许;二是他们只能协助办案人员搞调查,公民个人是不能擅自去收集证据的。如果你认为当时在场的那几个人确实了解情况,可以向办案人员反映,由他们依照法定程序向那几个人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