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如何掌握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2011年03月24日13:5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掌握盗窃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以法释[1998]3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问题的规定》明确: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的上述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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