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26日以法(研)发[1991]7号发布、自1991年2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
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具备就学或者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26日以法(研)发[1991]7号发布、自1991年2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
判处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少年罪犯具备就学或者就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其安置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且附送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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