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被告人张某盗窃二案。张某1991年5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投入劳改后,于1992年9月16日保外就医。1998年1月21日刑满,监狱发给了释放证明书。1998年3月,公安机关发现张某在1995年9月至1996年5月期间,伙同他人盗窃6次,盗得物资价值2000余元。遂于1998年3月4日将其刑事拘留,后逮捕。经我院开庭审理,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
对于被告人张某在保外就医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发现时前罪刑期已满,是否应数罪并罚问题,我院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将新罪判处的刑罚与其重新犯罪之日起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司法机关发现被告人张某犯新罪之时,其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监狱也已发给其刑满释放证明书,已不存在余刑。因此,现在法院对其处刑时不应数罪并罚。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正确,请予答复。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新罪,刑满释放后才发现的,由于前罪所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余刑可言,不属于刑法第七十一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况;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并罚,是将前罪在新罪判决确立之日时所剩余刑与犯新罪所判刑罚实行并罚。来信中所说这种情况法并罚。鉴于其系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可作为量刑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