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不宜移送的实物,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

1970年01月01日08:0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哪些不宜移送的实物,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下列不宜移送的实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需要鉴定(包括估价)的,应当附有鉴定结论:(一)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开列清单,并附原物照片和封存手续,注明存放地点;(二)易腐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扣押机关变卖处理后,随案移送原物照片、清单、变价处理的凭证(复印件);(三)违禁品、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以及其他危险品,扣押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随案移送原物照片和清单。对于查封、扣押的货币、有价 证券等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原物照片、清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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