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
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报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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