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鉴定结束后,如何存档?

2011年03月24日14:2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检验鉴定结束后,如何存档? 《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将案卷、病历等箸印材料和各种检验报告,检验鉴定记录、图片或照片、原法医鉴定书等副本材料,编号整理,装订成卷,存档备查。剩余的检材应退回送检单位,对有研究价值的或可作为标本保存的检材,在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后,方可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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