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