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依照刑法挪用公款罪的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计算机实施挪用公款罪的,依照刑法挪用公款罪的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