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以法解释[1998]4号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规定,刑法上述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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