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盗窃金融机构”包括哪些行为?

2011年03月24日15:01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盗窃金融机构”包括哪些行为?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以法解释[1998]4号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规定,刑法上述规定的“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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