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

2011年03月24日15:15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2号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产权登记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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