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有碍侦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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