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2011年03月24日15:2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哪些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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