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刑事公诉案件时,开庭审理后,被告人潜逃无法送达一审判决书而不能结案。现在要捉拿被告人归案,应由哪个机关执行?请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7月6日作出的《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规:“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在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提起公诉;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即使在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之前,被告人已潜逃的,人民法院仍应决定中止审理,俟被告人追捕归案后,再恢复审理。”据来信所述情形,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致使法院不能正常审结案件的,按上述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决定中止审理,待将被告人追捕案后再恢复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逮捕人犯,必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及第九十一条“应当逮捕的被告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的规定,追捕潜逃的被告人归案,应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