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对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用户

2011年03月24日15:44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如何处罚?   根据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以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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