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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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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