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监狱管理局1995年9月1日以[95]司狱字第166号向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在罪犯保外就医执法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指出:
你局(陕狱管字[125]号)《关于在罪犯保外就医执法活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司法[1990]247号)《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规定,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原关押监狱发现罪犯保外就医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情况后,应立即将罪犯收监,并参照([95]司狱字第111号)《关于办理罪犯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法律手续问题的批复》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