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